基本信息
深文傅会
发音:shēn wén fù huì
简拼:swfh
类型:贬义成语
结构:联合式成语
用法:作谓语、宾语;用于书面语
出处:《明史·仁宗纪》:“吏或深文傅会,以致冤滥。”
解释:深文傅会:牵强而苛细地援引法律条文陷人以罪。
示例:凭空捏造深文傅会于他人,是违法行为。
《明史·仁宗纪》节选译文:
洪熙元年(1425)春正月一日,到奉天门受朝贺,不奏乐。四日,嘱咐内外群臣整治、兴办分内之事。八日,祭祀太庙。兴建弘文阁,命儒臣入阁供职,杨溥掌管阁事。十二日,当降雪时不降,告诫群臣修身反省。十五日,在南郊大祭天地,顺便祭太祖、太宗。二十一日,朝臣有功退休并归附反省的赐给钱钞各有差别,写成法令。二十八日,布政使周干、按察使胡概、参政叶春巡视南畿、浙江。二月一日,颁发将军印于各边将。八日,祭社稷。命太监郑和守备南京。十六日,亲自耕种田地。二十六日,太宗神牌附祭于太庙。本月,南京多次发生地震。三月二日,前光禄寺丞权谨以孝行擢升文华殿大学士。七日,求直言。十八日,隆平发生饥荒,户部请求用官麦借给老百姓。仁宗说:“立即赈济,为何要借贷。”十九日,下诏说:“刑法只能禁暴止邪,把百姓往好的方向引导,并不是一定要诛杀。官吏或者把深奥的文字掺合在一起,牵强附会,以至于造成冤假错案,朕深深怜悯他们。从今以后全部依法律定罪。或者朕过于厌恶,法外用刑,法官要上奏。五次复奏不许,同三公、大臣一起上奏,必须得到允许才能施行。诸官吏不得鞭打囚徒及乱加犯人宫刑。有自处宫刑的以不孝罪论处。不是谋反,不得连累亲属。古之盛世,广听民言,以资历威望以一儆百。现在,奸人往往摭拾他人之言,诬告诽谤,法官严酷唯恐不能陷人于官司。刑法用得不当,百姓则不知所措,除去诽谤禁令,有上告者一律不予惩治。”二十日,阳武侯薛禄为镇朔大将军,率师巡视开平、大同边境。二十一日,参将安平伯李安与荣昌伯陈智同镇交趾。二十八日,将还都南京,下诏北京各部门官吏都称行在,恢复北京行部及行后军都督府。当月,南京多次发生地震。
洪熙元年春正月壬申朔,御奉天门受朝,不举乐。乙亥,敕内外群臣修举职业。己卯,享太庙。建弘文阁,命儒臣入直,杨溥掌阁事。癸未,以时雪不降,敕群臣修省。丙戌,大祀天地于南郊。奉太祖、太宗配。壬辰,朝臣予告归省者赐钞有差,著为令。己亥,布政使周干、按察使胡概、参政叶春巡视南畿、浙江。二月辛丑,颁将军印于诸边将。戊申,祭社稷。命太监郑和守备南京。丙辰,耕耤田。丙寅,太宗神主祔太庙。是月,南京地屡震。三月壬申,前光禄署丞权谨以孝行擢文华殿大学士。丁丑,求直言。戊子,隆平饥,户部请以官麦贷之。帝曰:“即振之,何贷为。”己丑,诏曰:“刑者所以禁暴止邪,导民于善,非务诛杀也。吏或深文傅会,以致冤滥,朕深悯之。自今其悉依律拟罪。或朕过于嫉恶,法外用刑,法司执奏,。五奏不允,同三公、大臣执奏,必允乃已。诸司不得鞭囚背及加入宫刑。有自宫者以不孝论。非谋反。勿连坐亲属。古之盛世,采听民言,用资戒儆。今奸人往往摭拾,诬为诽谤,法吏刻深,锻练成狱。刑之不中,民则无措,其余诽谤禁,有告者一切勿治。”庚寅,阳武侯薛禄为镇朔大将军,率师巡开平、大同边。辛卯,参将安平伯李安与荣昌伯陈智同镇交阯。戊戌,将还都南京,诏北京诸司悉称行在,复北京行部及行后军都督府。是月,南京地屡震。
牵强而苛细地援引法律条文陷人以罪。
深文傅会:牵强而苛细地援引法律条文陷人以罪。
深文附会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