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当时缘不上闻, 所以暴犯益甚。臣闻元和、长庆中,中丞行李不过半坊,今乃远至两坊,谓之‘笼 街喝道’。但以崇高自大,不思僭拟之嫌。若不纠绳,实亏彝典。”敕曰:“宪官 之职,在指佞触邪,不在行李自大;侍臣之职,在献可替否,不在道路相高。并列 通班,合知名分,如闻喧竞,亦已再三,既招人言,甚损朝体。其台官与供奉官同 道,听先后而行,道途即祗揖而过,其参从人则各随本官之后,少相辟避,勿言冲 突。又闻近日已来,应合导从官,事力多者,街衢之中,行李太过。自今后,传呼 前后,不得过三百步。”然造之举奏,无所吐茹。朝廷有丧不以礼、配不以类者, 悉劾之。获伪官王果等九十余人,杖杀南曹吏李賨等六人,刑于都市。迁尚书右丞, 加大中大夫,封祁县开国子,赐金紫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