基本信息
决狱断刑
发音:jué yù duàn xíng
简拼:jydx
类型:中性成语
结构:联合式成语
用法:作谓语、宾语;用于官吏等
出处:《后汉书·郭躬传》:“躬家世掌法,务在宽平,及典理官,决狱断刑,多依矜恕。”
解释:决:判决;狱:讼事;断:决断,判断。受理诉讼,决断刑令。
示例:身为朝廷命官,理应决狱断刑。
《后汉书·郭躬传》译文
郭躬传,郭躬字仲孙,颍川阳翟人。家中世代做官。父郭弘,学习《小杜律》(注:杜延年明法律,宣帝时做御史大夫。其父杜周,武帝时为廷尉、御史大夫。故称杜延年为小杜。)太守寇恂用郭弘做决曹掾,断狱至三十年,用法公平。凡是被郭弘所判案子,退后没有怨恨之情,郡内将弘比为东海于公(注:于公,东海人,丞相于定国之父,决狱极公平)。郭弘九十五岁死去。
郭躬年少时即继承父业,讲授徒众常数百人。后来做了郡吏,召入公府。永平年间,奉车都尉窦固出兵打匈奴,骑兵都尉秦彭做副帅。秦彭在别处驻扎而常按法杀人,窦固奏称秦彭专权,请求杀掉他。显宗于是引公卿朝臣评定秦彭的罪科。郭躬因为明白法律,召入朝参加评议。议论的人都同意窦固所奏,郭躬独自说:“在法律上,彭该斩首。”帝说:“军队出征,校尉一统于都督。彭既无斧钅戊,可以专权杀人吗?”郭躬答道:“一统于督,是讲部曲(注:大将军行有五部,部有曲)。今彭专军别将,和这有些不同。兵事很紧迫如人之呼吸一般,不允许事先关照督帅。况且汉朝的制度,螷卓戈就是斧钅戊,在法律上不算有罪。”皇帝听从郭躬的意见。又有兄弟一起杀人的,而罪行不好归在谁身上。皇帝认为兄不管教弟,所以报称兄宜重判而弟减死罪。中常侍孙章宣读诏书,误言两报重,尚书奏称孙章假传旨意,罪当腰斩。帝又召郭躬来问,郭躬答道:“孙章应罚金。”皇上说“:孙章假传诏书杀人,怎么说只罚金?”郭躬说“:法律上有故意杀人和误杀人之分,孙章传达命令的错误,属于误杀,误杀人在条文上就轻些。”皇上说:“孙章与囚犯同县,疑他是故意。”郭躬说“:‘大道如砥之平,其直如矢’‘,君子不逆诈’,君王以天为法,刑不可以委曲生意。”皇上说:“好。”授躬为廷尉正,后因犯法免职。
后来三次升迁,元和三年(86),拜为廷尉。郭躬家世代掌法,务在宽平,当典理官时,决狱断刑,多依矜恕的原则办事,于是依照重刑可从轻发落的四十一件事奏之皇上,事都施行,著于法令。
章和元年(87),赦天下在狱囚犯在四月丙子以前减死罪一等,不用笞刑,到金城,而文中没涉及逃亡未发觉的。郭躬上封事道“:圣恩减死罪使戍边的原因,是重在人命。今死罪亡命的大概有万人,又自赦以来,捕得罪犯甚多,而诏令没有涉及,都应重罪论处。想到天恩没有不宽厚,死罪以下都得到再生,而逃亡后被捕的却不沾恩泽。臣以为赦免以前犯死罪而囚系在赦后的,可以都不用笞刑到金城,以保全人命,也有益于边疆。”肃宗认为很好,立刻下诏赦免。郭躬奏谳法科,多所保全性命。
永元六年(94),死在官府。中子郭日至,也明法律,官做到南阳太守,政有名迹。
后三迁,元和三年,拜为廷尉。躬家世掌法,务在宽平,及典理官,决狱断刑,多依矜恕,乃条诸重文可从轻者四十一事奏之,事皆施行,著于令,章和元年,赦天下系囚在四月丙子以前减死罪一等,勿笞,诣金城,而文不及亡命未发觉者。躬上封事曰:“圣恩所以减死罪使戍边者,重人命也。今死罪亡命无虑万人,又自赦以来,捕得甚众,而诏令不及,皆当重论。伏惟天恩莫不荡宥,死罪已下并蒙更生,而亡命捕得独不沾泽。臣以为赦前犯死罪而系在赦后者,可皆勿笞诣金城,以全人命,有益于边。”肃宗善之,即下诏赦焉。躬奏谳法科,多所生全。永元六年,卒官。
指受理诉讼,决断刑令。
决:判决;狱:讼事;断:决断,判断。受理诉讼,决断刑令。